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期間內,凡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guān)的國家規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因此依法應承擔的下列經(jīng)濟賠償責任,本公司依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一、 死亡賠償金;
二、 傷殘賠償金;
三、 誤工費用;
四、 醫療費用。
經(jīng)本公司書(shū)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在保險單中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賠償。
在本保險期間內,本公司對本保險單項下的各項賠償的最高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guò)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免除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職業(yè)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chǎn)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二、 由于被保險人的雇員自傷、自殺、打架、斗毆、犯罪及無(wú)照駕駛各種機動(dòng)車(chē)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三、 被保險人的雇員因非職業(yè)原因而受酒精或藥劑的影響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四、 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五、 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shí)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其雇員的傷殘、死亡;
六、 任何性質(zhì)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
七、 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雇傭雇員的責任;
八、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mén)和臺灣地區,所發(fā)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
九、 國務(wù)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wù)標準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 勞動(dòng)和社會(huì )保障部所頒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之外的醫藥費用;
十一、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十二、 住宿費用、陪護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撫養費;
十三、 戰爭、軍事行動(dòng)、恐怖活動(dòng)、罷工、暴動(dòng)、民眾騷亂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死亡或疾病;
十四、 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2000年問(wèn)題造成的損失;
十五、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附加條款
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由于罷工、暴動(dòng)、民眾騷亂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1]
